“金龙鱼”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开庭

2016-10-13
摘要:

  法制日报——法制网  杂牌裸油、假冒标签、瓶盖,三者一组合就成了一瓶金龙鱼食用油,而后堂而皇之地摆在柜台上销售。10月13日上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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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牌裸油、假冒标签、瓶盖,三者一组合就成了一瓶“金龙鱼”食用油,而后堂而皇之地摆在柜台上销售。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被告人杨某等5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站在了被告席上。
 
  贴牌“金龙鱼”油以假乱真
 
  现年30岁的杨某来自湖北,原来是名本分的粮油经销商。后来与供货商福州市顺添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片区的销售员陈甲的一通电话让他做了让自己后悔不已的决定。
 
  庭上,据杨某交代,去年6月份的时候,陈甲打电话来提议说包装裸油冒充“金龙鱼”油销售,比较赚钱。开始杨某没听,过了两个月,杨某答应了陈甲的主意。
 
  杨某和陈甲商定,由顺添旺给自己提供没有包装的裸油,自己负责贴牌生产“金龙鱼”油。同时,杨某雇了自己的小舅子马某在自己租用的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的仓库内负责贴牌生产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之后销售到温州的小商店。
 
  “因为平时都是陈甲和杨某联系,我是在第二次陈甲给他发裸油的时候,我问了陈甲,才知道杨某是拿这个油去造假。”顺添旺公司的负责人陈乙在庭上供述,“卖给杨某的裸油的瓶盖上,杨某要求喷上‘SHF’的激光码,这个我也是后来才从工商局那里知道,这个是金龙鱼油在上海分装的场地标识”。
 
  去年11月12日,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裸油、金龙鱼标签、瓶盖等。经查,上述被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11件,其销售价格达人民币5万余元;另杨某已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00余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据指控,顺添旺公司至少给杨某提供了500件的裸油。
 
  庭上商标比对“属于相同”
 
  裸油有了,标签和瓶盖呢?
 
  庭上,被告人彭某说,自己平时帮杨某运货。有次听说杨某可能要制造“金龙鱼”油,便和杨某说,如果有需要标签和瓶盖就打电话,自己的老乡那里有这些东西。
 
  “你这些标签、瓶盖等商标标识是按什么价格卖的?”对此,彭某回应称,瓶盖是卖8毛5一套,商标是3毛5一张,自己总共也就从杨某那里赚了1000多元钱。同时,彭某对商标标识的数量提出异议,称自己总共就买了6000件,并没有指控的1.8万件这么多。
 
  庭审现场,公诉人对商标进行比对。经比对,被告人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瓶外包装上及瓶盖上均印有金龙鱼的三个商标标识与金龙鱼所有公司即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这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五被告人均称后悔望轻判
 
  庭上,公诉机关称,被告人杨某、陈乙、陈甲、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陈甲否认了自己的犯罪故意,称开始是由自己的老板和杨某联系卖裸油造假的事情,自己对杨某假冒“金龙鱼”油也是不知情的。陈甲的辩护人也辩称,陈甲仅是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一箱油的提成才两毛钱,在案件中也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陈甲和杨某积极联系,并全程参与犯罪,起到较大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庭审的最后,五被告人低着头,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决。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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