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动植物油脂存在质量问题应规范

2010-03-09

我国是动植物油脂消费大国。2008年消费食用植物油2419.15万吨,同比增长8.5%;同年进口油脂油料折合食用油1500万吨。每年消耗动物油脂约2300万吨,其中近一半来自进口。国家发改委确认,我国对进口食用油脂的依赖度已由2007年的56.8%上升为2008年的62.5%。进口动植物油脂的安全卫生质量与生产生活及公众健康密切相关,需认真对待。


  进口动植物油脂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品质不合格。表现为酸价、凝固点、色泽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这类问题约占进口总量的30%。其主要原因,一是原料的质量不高或是收获时间、方式存在问题,二是加工过程、储运管理不当。酸价高大多是由油脂存放、运输时间过长或运输过程中加热导致的;凝固点、色泽不合格不排除掺杂使假。


  第二,外来水污染。请看以下实例:


  其一,2005年5月,国轮“建设35”从印尼装载一批棕榈油到达烟台。现场检验检疫时,工作人员发现SLOP-P船舱底部混有海水和杂质。经分析,初步判断是由人为引入的海水造成的污染。经调查核实,这是在印尼装货中造成的。应货主申请,烟台局进行了残损鉴定并出具了索赔证书,使其避免了损失。


  其二,2005年7月,巴拿马籍“SAKURA”轮从印尼装载一批毛棕榈油在烟台靠泊。现场检验检疫中,工作人员发现1S、1P和2P舱内货物有明水,而其它货舱无类似情况。经调查核实,此系在印尼装油时,由于冲洗管道的水未排净且先装了上述三个舱,故造成了外来水污染,责任方为此进行了赔偿。


  第三,杂质超过限量。2005年3月,某公司分别自美国、加拿大进口了两船亚麻油。在审查报检单据时,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合同中规定了油角(FOOTS)的限量。经验表明这类油品油角较高,因此特地检验了油角。结果确实超出合同约定,企业凭烟台局出具的证书向外方成功索赔。


  第四,被毒害物质污染。运载油脂的船舶难免承运其它产品,若装油前装载过毒害物质,则因清洗不彻底极有可能造成污染。2005年10月,经检验检疫发现,名为“WESTGOLD”的船舶承运的一批来自印尼的棕榈油被柴油污染。时隔不到一年,检验检疫部门又发现该轮运载的一批进口印尼精炼棕榈油受到裂解汽油污染,虽都依法退运,但足见某些承运商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甚至是欺诈行为。


  第五,伪报货物品名。为逃避检验检疫、海关对动植物油脂的严密监管,有些经营者采用伪报油脂品名的欺诈手法。2008年4月,烟台局在对某公司申报的进口猪油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形态可疑,遂取样进行了品种鉴定。结果发现产品是由猪油、棕榈油等混合而成的起酥油,不是纯猪油,遂依法进行了处理。


  第六,滥用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规定,动植物油脂中只能添加迷迭香提取物(抗氧化剂),限量为0.3-0.7克/千克,而在检验检疫中时常发现添加有抗坏血酸、柠檬酸等违法行为。


  第七,预包装油脂标签违法。部分进口预包装食用油脂如棕榈油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GB7718等的规定,甚至虚假标示,涉嫌欺诈。


  为强化对进口动植物油脂的监管,消除安全质量隐患,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严格掌握法规和标准。对进口动植物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应严格把握以下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各自的实施条例,《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食用动物油卫生标准》(GB10146)、《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895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


  进口油脂涉及的质量指标较多。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强制性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 1、苯并(a)芘、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丙二醛。进口检验检疫还应增加合同、信用证约定的项目。


  第二,认真审核报检单据。通过审核找出工作核心、要点并发现疑点,作为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的指导。核查进口散装油脂的输出国检验证书非常重要,特别是官方的验舱证书(DRY CERTIFICATE),因其对确定在装运油脂前是否装运过毒害物质、是否存在污染非常关键。审核单证还要注意合同、信用证条款及随附的检验证书、报告等,这对确定检验项目、判定问题及日后的索赔、理赔事宜非常重要。


  第三,高度重视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现场检验检疫非常关键,除按规定核对货物、证书、品名、标签、封识外,对散装油脂,还要仔细查阅运输工具以往的装载资料等甚至包括航海日志。


  集装箱运输的油脂采样较易,对散装油脂应在抽样前检查随船样品,抽样时一定要插到船舱最底部,以查明底部是否存水;对样品要密切观察气味、色泽、沉淀、明水和分层现象,发现问题后要增加抽样点以保证代表性。存在问题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对形态可疑的要在实验室进行品种鉴定,以确认是否伪报。


  对准备在进境口岸存放的油脂,如遇下列情况,应彻底清洗岸罐及管线:品种不同;品种相同但岸罐内货物不合格;运输工具不洁;岸罐内有底油且可能变质。


  第四,强化后续监管。应加强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毛豆油及其它种类毛油的后续管理,除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管外,在加工为成品油后要及时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后销售,以保护公众健康。口岸与内地应加强交流和沟通,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第五,尽快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输出国的油脂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商业信誉符合我国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我国应及时调整动植物油脂的卫生标准和生产规范,使之符合国际惯例。作为进口大国,还应积极考虑恰当运用TBT/SPS措施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从而确保我国消费油脂的安全卫生。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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