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植物油密度虚高为哪般?

2012-11-21
摘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一批国外1999.710吨精炼棕榈仁油运抵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苏润码头。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取样并立即送至实验室检测,发现当时油温下船方提供的装货港密度比实验室实测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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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批国外1999.710吨精炼棕榈仁油运抵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苏润码头。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取样并立即送至实验室检测,发现当时油温下船方提供的装货港密度比实验室实测密度高1%左右,这就意味着1000吨货物仅因密度差异,装货港就将多算10吨货物。检验检疫人员根据计量岸罐内测得的液体深度和温度,以及实验室测定的货物密度,计算出该批货物实际所卸重量为1981.155吨,比提单数短少18.555吨,短重率高达9.3‰,已远超国际贸易5‰允许误差范围,如按装货港密度计算,收货人将多付13万元。该局遂及时出具重量索赔证书供收货人对外索赔。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高位运行和国际市场植物油日益紧俏的影响,国外部分发货人和承运人受经济利益驱使,根据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的变化控制履行合同的“约数”,造成货物到达国内后发生短重,损害了我国进口商的经济利益。据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统计,今年1~10月,该局共在各类进口植物油中检出因密度虚高引起的短重植物油1544吨,涉及货值177万美元。


  从目前来看,进出口量大的植物油大都采用容量计重。容量计重是通过测量液体货物在经计量检定的容器内的液位高度(或空距),或者通过读取液体货物流经检定合格的流量计内的体积,结合液体的温度和密度,经必要的修正后计算出该液体重量的一种计重方法。因此,容量计重除需准确得到液体体积外,还和密度指标息息相关,而导致密度差异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基点温度检测密度存在差异。本案中,船方提供的精炼棕榈仁油装货港密度为0.9179吨/立方米(30℃时),而实验室检测密度为0.9129吨/立方米(30℃时),两者相差5.5‰。同一批货物,双方的抽样和检测方法可能有差别,但密度数据差异却那么大。从结果来看,实验室能较客观地反映精炼棕榈仁油这种商品的物理性质,但某些出口国一直使用相同的密度表计算货物重量,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密度数据的可靠性。


  二是密度温度系数不同。密度并非是一个常量,会随液温变化而变化,一般成反比例关系,用液体的密度温度系数来表示液体温变每变化1℃其密度的变化值。本案中,装货港密度温度系数仅约为0.00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SN/T 0993-2001)采用的密度温度系数为0.00064,使用不同的密度温度系数计算实测油温下油液的密度也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且计算结果之间的差异会随着实测温度与基点温度的距离扩大而越来越大。统一换算成实测液温42℃下的密度,装货港推算的密度为0.9146吨/立方米,实验室推算的密度为0.9052吨/立方米,两者相差1%。因此,实到重量比装货港提单重量短少9.3‰也就不足为奇了。


  针对密度虚高引起的进口植物油短重现象,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国内收货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可以把检验检疫部门的密度指标写进合同条款规定一个范围,以此密度计算提单数量。如卖方对此有异议,双方可以申请都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这对买卖双方也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任由卖方制定密度数据。二是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连同发货人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装货港进行联合检验,如发货人提供的密度与到港后实际检测的密度差异过大,应以实际检测的货物密度计算装货港数量或力争签订以卸货港岸罐计量数作为最终付款依据的条款,以降低贸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三是收货人发现因密度虚高导致进口植物油短重后应第一时间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以便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植物油风险预警,必要时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贸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抽样、检测和计算方法,减少贸易各方的争议。(刘新 施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