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黑作坊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豆油,判了!

2022-03-07
摘要:

徐某亮等五名被告人从事假冒知名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至七十一万不等罚金。

南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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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别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包装箱、散装豆油、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等,先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西柞村、坝墙子村等地租赁民房,从事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徐某亮、王某等人制售的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已经销售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松北区、呼兰区、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多地的粮油店。经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徐某亮通过5个微信账户收取粮油店豆油交易金额款共计人民币1,405,744元。

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亮、王某、柴某喜、徐某飞、曲某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油瓶等物品,相互配合从事“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徐某亮等五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至七十一万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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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所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三”品牌豆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破坏了市场经济中豆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不仅打击了以身试法者,更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对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