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榨花生油被起诉?广东佛山两花生油店主法庭成被告!

2018-08-07
摘要:

8月3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顺德首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林某、谢某均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被告人表示由于其个人文化水平较低,皆后悔不已。

8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顺德首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林某、谢某均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区检察院诉称:

今年1月初,两案被告林某、谢某均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花生加工成花生油,并分别通过自己经营的花生油店销售给不特定的客户。

1月中旬,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某及谢某生产、销售的花生油进行抽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和佛山市顺德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谢某于今年1月份加工生产的400斤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450μg/kg,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而被告人林某于今年1月份加工生产近420斤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95.8ug/kg,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据了解,黄曲霉毒素是已发现的强致癌物质之一,而花生是最容易感染黄曲霉的农作物之一。一般情况下,当花生或者粮食未能及时晒干及储藏不当时,往往容易被黄曲霉或寄生曲霉污染,从而产生此类毒素。如果人体长期食用含黄曲霉食品,可同时诱发多种癌症。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谢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同时,被告人林某、谢某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等规定,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二人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在佛山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等。

按照要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面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谢某均当庭表示认罪。

两被告人表示由于其个人文化水平较低,对霉变花生制成的花生油危害认识不足,不仅将产品销售给他人食用,自己同样也在进行食用。此外,在其生产花生油的过程中,当发现原材料(花生)中出现部分霉变花生时,两人均只是进行简单挑拣处理,并未立即停止生产。对此,两人皆后悔不已。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