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食用调和油》编制说明

2009-02-09
摘要:

前言 食用油是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用油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到2004年,人均年食用油消费量为13.5千克。目前我国食用油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以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 [详细]

前言


  食用油是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用油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到2004年,人均年食用油消费量为13.5千克。目前我国食用油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以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等食用油种类为主的消费局面,同时食用油市场开始从卫生、安全用油阶段步入健康、营养用油的新发展时期。2004年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890个,品牌约600多个,其中日处理原料千吨以上的47家,植物油产量954万吨;但是食用油产业原料供给、价格竞争、加工能力过剩、质量安全等问题困扰着整个行业。 近两年来我国食品行业安全事件频出,食用油行业也不例外。影响食用油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油中的溶剂残留、游离脂肪酸、过氧化物和微量金属离子等物质。除了质量问题外,调和油配比之争与调和油产品冠名不规范等问题在业内闹得沸沸扬扬。使得人民对食品消费的食品安全空前关注。


  2004年随着新的国家食用油标准开始施行,调和油生产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虽然有 一大批实力不足的食用油企业因质量不能达标而被淘汰,为有实力的食用油品牌扩张市场提供了机会。但由于食用调和油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难以适应调和油生产、市场监控和人们的消费需要对调和油品质的要求。调和油作为一种的弥补单品种植物油营养单一的食用油品种,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我国消费者的厚爱。但由于受到调和油的原料来源和价格因素的影响,许多不法厂家有掺杂使假、采用地沟油进行勾兑等,造成比较严重的调和油市场品质问题:


  1、调和油的乱随意勾兑现象比较普遍;


  2、调和油的标识混乱,各种名称的都有;


  3、由于调和油还没有国家标准,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


  为了在今后生产、流通、储存过程中保证调和油的品质,确保公民的饮食安全,需要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支持,《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就此条件下计划列项的。


  一、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修订是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5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要求启动的,项目编号:20050509-T-449。


  为了加快标准制定工作的进度,并使制定的标准适应市场需要,并广泛征求了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意见。2004年12月在标准计划申报阶段,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的“调和油、芝麻油国家标准方案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这标志着食用调和油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进入了实质阶段。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安徽省粮食局、江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西安油脂科研院、国家粮食局无锡院、辽宁省、江西省、江苏省粮油检测所的专家,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上海海狮油脂公司、河南省油脂公司、山东鲁花公司、青岛长生公司、上海富味乡油脂公司、青岛嘉里公司、深圳南海油脂(赤湾)公司、北京南苑植物油厂、上海三添食品公司等24家油脂生产企业的代表48位;就《食用调和油》标准的范围、分类、质量要求的内容、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经过讨论基本同意《食用调和油》标准制定方案,确定如下国家标准方案:


  (1)标准名称定为“食用调和油”;


  (2)对于以单品种名称冠名的食用调和油暂由企业自定标准提出,由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暂不设特征指标,不分质量等级,质量指标参照食用油三级指标制定,卫生指标执行GB 2716,其它执行GB 2760,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不得混有非食用油,标签中须标识各原料油的品种名称、百分含量以及是否转基因,还须标识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的百分含量,同时也应标识保质期,但对各原料的原产地及加工工艺的标识不作要求。


  2005年国家标准计划下达,《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起草组,按照标准制订的程序,起草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由于对标准标识的内容分歧很大,起草组拟定了这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在2005年10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会议由中国粮油学会油脂专业分会王瑞元会长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国内18家油脂大型企业已经9名油脂行业的专家。在历时一天的研讨会中,在以国家整体利益并重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与会代表就食用调和油《征求意见稿》中标准的范围、分类、质量要求的内容、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议建议增加各原料油脂比例检验的要求。但是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成型的检验方法,起草组需要寻找相应仪器(红外仪器和气相色谱仪)。拟定了《不同油脂配比的检测方案》并进行比例检验方法的研究确定,以利于标准的应用和执行,完成好这项标准制定任务。这次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开的成功,为标准起草组在下一步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6年《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给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起草组在多次与行业专家的沟通,并吸纳我国大型食用油生产企业参与标准的起草。在借鉴国内外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内容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植物油产品标准内容的基础上,收集和配制大量不同比例调和油的样品,选用FOSS和Perton两家近红外分析仪器开展原料油脂比例检验方法的研究,同时根据方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形成了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再一次向全国质检机构、生产企业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2007年标准起草组在全国采集了近千个单品种植物油样品,采用透射、反射等近红外分析仪进行全波段的图谱扫描收集工作。同时以2%(质量百分含量)含量为间隔调制标准比例样品,以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棕榈油、红花籽油、橄榄油、棉籽油、米糠油、油茶籽油、葡萄籽油等十五种植物油为原料主体(其中大豆油300个样品,花生油、菜籽油均有上百样品),选择不同等级制备了几千个标准比例的调和油样品。主要包括两种单品种植物油为原料调和制备样品和三种原料油调和制备的样品。通过扫描调和油样品近红外全波段图谱,已经建立了比例检验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近红外数据处理。通过比对样品的验证试验,目前对两两原料油制备的调和油产品能够科学认定,但对于三种以上原料油制备的调和油产品无法认定(是因为需要逐步建立三种原料的比例数据库)。同时起草组就冠名产品基本量的确定,冠名规则等问题,在2007年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十六届学术年会上,组织油脂届多位专家以及大型油脂企业代表就起草组拟定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讨会由王瑞元会长主持,副会长左恩南、刘大川、张根旺、王兴国、何东平、谷克仁、秘书长李子鸣以及国内多家油脂大型企业代表参加。在以国家行业利益并重充分考虑大型企业利益及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与会专家就拟定的标准《送审稿》的范围、分类、质量要求的内容、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等,进行充分研讨。起草组汇总各方的建议和意见,研究确定标准的《送审稿》。提交委员会审定。


  二、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写规则是按照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


  三、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根据我国食用调和油的原料及加工方法,在采集大量样品检测数据和调研资料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定义、质量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封面


  (2)前言


  (3)标准主体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2、关于食用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了《化工标准名词术语》,GB8873-1988 《油脂工业名词术语》,GB 8869-1988《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的名词术语》,确定了本标准所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


  食用调和油的定义是采用


  3、食用调和油的技术质量要求


  3.1 质量指标


  食用调和油的质量分两个等级,“质量指标”共设8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


  一级食用调和油中 “水分及挥发物”定为≤0.10%,不溶性杂质定为≤0.05%,“过氧化值” 定为≤6.0mmol/kg,“酸值”定为≤0.60 mg(KOH)/g,溶剂残留量50mg/kg。


  二级食用调和油中的指标值基本与其它油脂的三级相同。


  起草组收集我国不同企业的食用调和油产品品质数据,数据见表1、表2、表3。


  3.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项目引用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同时考虑到要面对食用调和油可能有的新产品,因此还规定“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3.4  其它


  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色素,不得混有非食用油。


  4.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包括抽样方法、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四项内容,对其都作了具体说明。与单品种植物油标准一致。


  5.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保证国家标准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为监督部门提供的有力工具。本标准对所有指标的检验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6、标签


  本次标准修订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除应遵循GB7718的规定外,特别规定了食用调和油的原料原产国、质量等级须标注外,当油脂中各原料油比例大于2%时,须标注各原料油名称与比例。当油脂中各脂肪酸组成范围的低值大于2%时,须标注各脂肪酸名称与范围。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新旧国家标准的总体对比


  本次制定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总体要严于现行的单品种植物油产品的国家标准,是因为目前食用调和油市场存在的问题:


  1、食用调和油的随意勾兑的现象比较普遍。


  2、各种食用调和油的冠名标识比较混乱。


  3、目前我国食用调和油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实行QS制度,但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近年来我国食用调和油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食用调和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起草组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的食用调和油产品标准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和提高食用调和油业整体水平。弥补现行行业标准的不足,有利于我国食用调和油产业的发展。


  五、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食用调和油是我国食用油产品的大品种。据统计我国三大油脂品牌(金龙鱼、福临门、鲁花)食用调和油产品均占其所有植物油总销量的40%。这一类型的产品遍及我国大小城乡的所有超市和农贸市场,也是我国消费者欢迎,并常常选择的产品。所以,为了规范市场,促进生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提出制定《食用调和油》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制定和实施本标准规范国内食用调和油商品市场;


  2、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促进食用调和油这一商品的发展和进步;


  3、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促进与国际间同类商品质量的接轨和贸易;


  4、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保护国家、老百姓和生产经营厂商的利益将会产生重大的意义。


  六、参考的国际标准


  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STAN  210-2003(2005)《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相关的指标。


  七、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修订,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推荐性标准。


  八、关于强制性条款


  略:


  九、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首先应在实施前保证文本的充足供应,让每个使用者都能及时得到文本。这是保证新标准贯彻实施的基础。


  2)发布后、实施前应将信息在媒体上广为宣传。尤其在食用调和油的主要消费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


  3)本次制定,不仅与食用调和油生产厂家有关,而且与每个食用调和油消费者有关。对于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疑问,要在媒体上撰文事先予以解释。


  4)要分别标准的不同使用对象,消费者、生产厂家、质量监管部门等,有侧重点地进行培训、宣传。


  5)实施的过渡期宜定为6个月。


  6)建议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强制性指标的监测。


  十、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起草组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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