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中盛粮油“最后一滴油”

2008-08-01
摘要:

在“中盛粮油案”审理尚未出结果之时,作为受损企业之一的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中纺油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决... 在“中盛粮油案”审理尚未出结果之时,作为受损企业之一的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中... [详细]

 在“中盛粮油案”审理尚未出结果之时,作为受损企业之一的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中纺油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决...

  在“中盛粮油案”审理尚未出结果之时,作为受损企业之一的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中纺油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决,准备将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盛”)仓库所剩的3100余吨棕榈油全部提走,这立即招来了其余受损企业的一致反对。

  中纺油脂申请先予执行

  7 月31日上午,天津保税区东方大道,中盛粮油。这天,这里集聚了天津二中院的法官、中盛粮油的数位员工以及五六家受损企业的代表。他们正是为中纺油脂预备提前提走中盛粮油仓库所剩油脂一事而来。

  天津二中院一位法官首先对中纺油脂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情况进行了陈述:中纺油脂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认为,随着天气气温升高,检测数据显示存放于中盛粮油仓库的部分油脂已经出现质量问题;而中盛粮油公司内部目前较为混乱,油脂存放于此还存在安全隐患。考虑到案件审结时间尚难确定,如果油脂过期将造成很大的损失,且中纺油脂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如果执行出错将承担赔偿责任。天津二中院经过研究,为保护受损方合理权益的实现,决定同意中纺油脂先予执行申请。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中纺油脂的代表表示,中纺油脂存放于中盛粮油仓库的棕榈油为3100多吨,这些数据经过了天津二中院与中盛粮油核实。无论是权属的确认,还是量的确认,都符合程序。然后,再由天津二中院下达先予执行的裁决。所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众企业称物权尚未清晰

  虽然中纺油脂的先予执行申请得到法院的同意,但其余受损企业却几乎异口同声地发出反对的声音。

  “现在就只剩那些油较为值钱了,且可以快速变现。如果让中纺油脂全部提走,我们这些受损企业怎么办?”与记者私下交流时,一位反对方的受损企业人士说。

  “虽然中纺油脂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但是,除非它先予执行错误,法院才会从其担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如果先予执行没有问题,那么,其余受损企业处境就很艰难了。”

  一位北京企业代表在会议上表示,该公司可以确认目前存放于中盛粮油仓库有1000多吨未完税、未报关的属于该公司的棕榈油仍处于海关监管项下。一旦中纺油脂先予执行了法院裁决书中所列的货物,将给其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他称,该公司同意采取减少损失的行为,比如将油拍卖,再将款项存放于法院,等个案判决之后再予以执行,但他们反对中纺油脂将油提走。他说,虽然中纺油脂提供了担保,但是其担保为信誉担保,且为外地企业担保,他们对此表示担忧。

  一家天津企业代表表示,他们也有证据证实有油存放于中盛粮油。先予执行必须在权利义务明确、所有权归属清晰的条件下才能实施,但目前这一切都无法定论。如果中纺油脂将油提走的话,将是对所有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部分存量油尚未报关

  听过众企业代表的陈述,天津二中院的法官陷入了犹豫。他开始仔细询问中盛粮油人士关于现存油的所有权问题。油脂的所有权问题成为判决的关键。

  一位中盛粮油人士说,作为中转仓库中的油,是无法分清油的所有权的,因为在卸油时并没明确哪个罐的油到哪个库。他向法官表示,目前中盛粮油仓库中所剩油有600 多吨24度棕榈油,2500多吨18度棕榈油,共计3100余吨。

  虽然数家企业表示有证据证明其油目前尚存于中盛粮油的仓库内,但却没有办法辨别哪些油是其当初入库时的油。所以,油的所有权现在就无法确认。

  前述律师向记者表示,在所有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贸然准许中纺油脂先予执行提走全部油脂。

  他还告诉记者,关于油的所有权,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有部分油是没有报关的。如果法院同意中纺油脂把油提走,那么,这些油不见之后,海关就将对此立案。这也是法院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会议结束后,一位受损企业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们与法官再次接触,法官表示将继续展开调查。他说:“我们希望法院可以撤销中纺油脂先予执行的裁决。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仍然错综复杂,不是开一两次会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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