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用油标识案一审败诉|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识”

2015-10-11
摘要: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六十九条就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 [详细]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六十九条就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未按规定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可以预计,食用油产品将是该项法规下关注度最高的商品之一,有的油企已早早行动:
 
  “我们一年前就已经开始对食用油产品换包装了,对使用转基因配料的食用油在其产品配料里面都标示了出来,对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的包装袋我们也进行了区别。”
 
  “标示”不是问题,怎样标注才算“显著”?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是标识文字高度不低于1.8毫米。
 
  转基因食品标识到底哪个部门监管?
 
  ----目前的现状是,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归农业部门管理,市场上转基因作物加工食品归食药监局监管,食品标识归质检总局管,产品广告宣传又归工商局管,看来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提起这个“显著标识”,显然不能回避一年前的那场官司。
 
  云南转基因原料食用油标识案一审败诉
 
  2014年9月,云南昆明的律师许思龙以转基因原料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在网络上发起维权行动,随后有80多名律师和公民响应,引起了全国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全国共立案11件,涉及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和金菜花等多个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和多家大型超市。
 
  许思龙代理一案最重要的诉讼请求是:
 
  要求法院确认金龙鱼牌食用油调和油为缺陷、不合格产品,应更换醒目的转基因标识后方可销售,确认五名被告分别是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以及品牌代言人林丹和谢杏芳。
 
  昆明五华法院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在今年6月终于下达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转基因食用油标识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产品的转基因原料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标签上的转基因标识明显,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标识文字高度不小于1.8毫米,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且标识文字颜色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相同。
 
  故认为涉案产品的转基因标识符合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二是被告是否构成欺诈?退货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产品的标签上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注明转基因标识,并未故意告知原告虚假信息,也未故意隐瞒。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主张不成立,不支持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诉请。
 
  三是林丹、谢杏芳是否涉案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就该主张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不支持该项诉请。
 
  据悉,原告不服昆明五华区法院判决,已于2015年7月正式提起上诉。
 
  转基因食品标注细则规范未出台
 
  陕西西部网10月10日报道:记者从食药监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从10月1号正式施行,但对于转基因食品应如何标示、怎样标示、字体大小如何印制,还有待实施细则的规范。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目前还是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来执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出来了,但具体的规范文件还没出台。”
 
  记者:“这个大概啥时候能出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这个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