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局提醒:警惕进口植物油密度虚高短重欺诈

2015-04-27
摘要:

  新华网南京4月28日电 日前,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999 912吨印度尼西亚精炼棕榈仁油进行检验鉴定时,发现船方提供的装货港植物 [详细]

  新华网南京4月28日电 日前,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999.912吨印度尼西亚精炼棕榈仁油进行检验鉴定时,发现船方提供的装货港植物油密度存在严重虚高。检验人员遂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国家食用植物油检测重点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时油温下船方提供的装货港密度比实验室实测密度高出约12.2‰。检验人员根据计量岸罐内测得的液体深度和温度,以及实验室测定的货物密度,计算出该批货物实际所卸重量为989.667吨,比提单数短少10.245吨,短少货值10287美元,短重率高达10.2‰,远超国际贸易5.0‰的允许误差范围。该局遂出具重量索赔证书以供收货人对外索赔。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日常饮食的改变,食用植物油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我国植物油资源有限,每年需要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加拿大、阿根廷和巴西等国进口大量食用植物油以满足国内需求,年均增幅达20%以上。由于食用植物油价格较高,国外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利益,根据国际市场植物油买卖合同重量的“溢短装条款”,频频使用一些“障眼法”,实施暗欺诈,进口食用植物油“短斤少两”的现象屡见不鲜,上述案例就是国外贸易商利用进口精炼棕榈仁油密度虚高达到实施重量欺诈的典型做法。以我国进口食用植物油集散地之一的张家港口岸为例,2014年全年共进口各类食用植物油131.7万吨,检验检验部门检出因密度虚高引起的短重达1405吨,涉及货值120.7万美元。
 
  目前,进口植物油大都采用容量计重。容量计重是通过测量液体货物在检定合格的标准容器内的液位高度(或空距),或者通过读取液体货物流经检定合格的流量计内累积的体积,结合液体的温度和密度,经必要的修正后,计算出该液体货物重量的一种计重方法。因此,植物油容量计重除须准确得到液体体积外,还和植物油的密度指标息息相关。根据多年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进口植物油密度虚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基点温度检测密度存在虚高。植物油基点温度密度是体现油品常规温度下的密度特性。本案中,船方提供的精炼棕榈仁油装货港密度为每立方米0.9179吨(30℃时),而该局实验室检测密度为每立方米0.9129吨(30℃时),装货港基点密度要比实际检测基点密度高5.5‰。二是密度温度系数不同。植物油密度并非是一个常量,会随油温变化而变化,一般成反比例关系。密度温度系数就是油脂温度每变化1℃其密度的变化值。本案中,船方提供的精炼棕榈仁油密度温度系数仅为0.00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2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SN/T2389.2-2009),我国采用的植物油密度温度系数为0.00064,使用不同的密度温度系数计算实测油温下的密度也会大相径庭,而且计算结果差异会随着实测温度与基点温度距离扩大而越来越大。本案中,统一换算成实测液温48℃下的密度,装货港推算的精炼棕榈仁油密度为每立方米0.9124吨,实验室推算的密度为每立方米0.9014吨,两者相差12.2‰。因此,实到重量比装货港提单数短少10.2‰也就不足为奇了。
 
  进口植物油频频“短斤少两”,严重损害了国内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密度虚高引起的进口植物油短重欺诈,笔者建议国内收货人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可以把检验检疫部门的密度指标写进合同条款规定一个范围,以此密度计算提单数量。如卖方对此有异议,双方可申请都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这对买卖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任由卖方制定密度数据。二是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连同发货人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装货港进行联合检验,如发货人提供的密度与到港后实际检测的密度差异过大,应以实际检测的密度计算装货港数量或力争签订以卸货港岸罐计量数作为最终付款依据,以降低贸易风险。三是收货人发现因密度虚高导致进口植物油短重后应第一时间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以便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植物油风险预警,必要时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贸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抽样、检测和计算方法,减少贸易各方的争议。(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