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07-09-26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作为中心市场,中国天津粮油批发市场和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作为分会场,中心市场和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交... [详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作为中心市场,中国天津粮油批发市场和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作为分会场,中心市场和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计算机竞价的方式同时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油库为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食用植物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食用植物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购买量不超过5000吨。买受人必须承诺:所购买的食用植物油尽快投放市场(毛油必须经过精炼,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以增加市场供应量。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在2007年9月27日前必须到达交易市场指定账户。有关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交易号牌(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交易资格的买受人。以上代码、密码、密钥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出卖人承储库名单(包括具体地址、有无铁路专用线、最佳运输方式、日出库能力等)和标的(所卖食用植物油的存储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br>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 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交易合同》、《交易授权书》(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30、下午2: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 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出卖人库内价(指国标四级油价格),不含包装, 包装物费用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计量方法以过磅秤数量为准。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中储粮总公司授权有关分公司审核合同并盖章。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5万吨以上的,成交量每增加5000吨,出库时限可延长10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央储备植物油相关承储库发货。出卖人承储库凭买受人出示的合同和批发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组织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出库费用20元/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承储库负责把植物油装上买受人的仓前罐车或者灌桶装上车板。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桶)时,包装物(桶)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条  买受人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账户后,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植物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等级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中央储备植物油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如买受人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食用植物油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对质量等级指标有差异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出卖人承储库实际存储为毛油的,如承储企业具备加工条件,应抓紧加工成国标四级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工和组织出库;不具备加工条件的,精炼费由承储企业负担,具体标准为100元/吨。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承储库发货后,交易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10万元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出卖人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10万元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