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识看不清,状告金龙鱼

2014-12-18
摘要: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昨日,深圳首例转基因标识纠纷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因转基因食用油标志不明显,深圳消费者赵小姐状告厂家和超市 [详细]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昨日,深圳首例“转基因标识纠纷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因转基因食用油标志不明显,深圳消费者赵小姐状告厂家和超市,要求厂家在该款食用油瓶身正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三家被告售卖商品的超市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沃尔玛)、生产金龙鱼食用油的厂家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龙鱼)及经销商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均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应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诉求  转基因标识太小看不清
 
  原告赵小姐是深圳一名普通消费者。2014年8月21日,她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瓶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一瓶,回家后发现此油居然是转基因大豆产品。赵小姐认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现在在科学界和民间还存在广泛争议的大背景下,超市未设置专门的专柜来销售转基因商品,而是将转基因商品混在非转基因商品之中,让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她在未能着重分别的情况下,非主观意愿地选择了转基因商品。
 
  而更让赵小姐气愤的是,厂家作为生产商在国家明令规定转基因商品必须做明显标识的情况下,竟然在配料构成上以极其微小的字体,在消费者极易忽略的瓶身处标明此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而国家未规定传统的非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的情况下,厂家却在显要位置做“非转基因”的着重标明,以此作为该商品的一大卖点,生怕消费者看不到。
 
  赵小姐认为,生产商、经销商做出如此看似本末倒置的行为,说明了他们也深知转基因商品的确存在安全性争议,故而羞答答做了转基因的文字说明,但又担心消费者看到。他们这种矛盾心理,充分说明了生产商的不诚信,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赵小姐认为,仅仅标明是转基因产品还远远不够,应该效仿香烟制品的做法,在显著位置标注“吸烟有害健康”。所以作为转基因产品的生产销售商,也应该在商品的正面显眼位置注明: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因此,赵小姐向法院提出起诉,把厂家、经销商和超市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在其所购得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瓶身正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
 
  被告答辩  谁在误导消费者?
 
  沃尔玛的代理人称,超市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在进货前已经审查了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超市里销售的所有产品都是合格的。该款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产品标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质量上也经过了严格的质检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龙鱼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金龙鱼的产品无论质量还是标识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该驳回原告的诉求。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金龙鱼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没有任何的科学结论能断定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我们从来不会将有争议的食品投入市场”。反过来,金龙鱼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有误导舆论之嫌,原告提出的这种要求,是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有不科学的认知,是在宣扬一种不正确的科学结论,会让人误认为转基因食品就是不安全的。
 
  金龙鱼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原告的这种诉求应该是向行业部门提出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做出对应的行业法规,而不应该向单个企业发起这种诉讼。这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庭审焦点  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在业界看来,我国对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制度是世界上“最严厉”的,被称为“零容忍”,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转基因产品要有明确的标识。但如同我国诸多法律条文一样,理念很先进,但执行标准很模糊。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而根据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标: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和颜色等要求。根据国标,当转基因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也不得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这个问题也成了昨天庭审的焦点之一。被告金龙鱼的代理律师以国标为基础进行了答辩,表示其产品标识符合国标,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但是,原告代理人、中国公益法援平台“东方法信”会员律师张兴彬认为,金龙鱼在标识非转基因食用油时很高调,而在标识转基因时却羞羞答答,在整个“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调和油25厘米长、8.5厘米宽的标识中,转基因的标识比例只占千分之三点六的面积,且字体颜色和位置极不明显;而同样是金龙鱼的产品,非转基因的食油却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并且还作为卖点来宣传。“两相对比说明了,金龙鱼对非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是没有底的。按理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商家对自己销售的自己都没安全性把握的商品,更应该在显著位置告知购买者才对,但是现实却恰恰相反,这是一个非常残忍的事实,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生活中,让消费者去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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