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检
[问题来源]:沿海和长江用普通油轮运输植物油由来已久,随着MARPOL附则II对植物油的定性属于IBC规则监管的化学品后,国内主管机关在政策方面也随之发生改变。
但国内许多船公司因为对政策性信息来源了解不充分,多家船公司向有关单位打听和咨询后仍不得要领,也没有单位给出现阶段普通油轮是否能装载植物油的权威解说。
本论坛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权威机关发文,给业界反馈信息如下。
[分析意见]:
经梳理三个文件,按发文顺序理解如下:
1、【交办海 (2016) 181 号】2016年1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对长江沿线现有植物油运输船舶的要求
(一)对于2010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油船、普通液货船,允许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
(二)对于2010年3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普通液货船,满足以下条件的允许从事植物油运输:
1. 油船,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油船技术要求,其中 600载重吨以下的至少满足单壳油船的技术要求。
2. 普通液货船,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油船技术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油船证书。
对于油船及改建为油船的船舶,应当满足我部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政策的要求。
(三)对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其他类型的现有船舶,应当在下述过渡期内完成改建或者淘汰。
1. 2017年12月31日前,允许继续从事植物油运输。
2.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允许满足或者经改建满足双底双壳结构的船舶从事植物油运输。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上述船舶的定期和改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给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可载运植物油。对于新建造运输植物油的船舶,要严格执行现行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长航运(2017)064号文】 2017年2月20日
《长航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未取得载运植物油的适装文件或者检验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得从事植物油运输,擅自经营的,按《国内消遣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二、2017年5月1日前,植物油运输经营人应取得“普通货船运输(可从事植物油船运输)”经营许可证,植物油运输船舶应取得“普通货船运输(可从事植物油船运输)”营运运输证。
3、【交办海函(2017)1965】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半球长江沿线部分运输植物油船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对于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允许装运植物油的干货船、一般干货船、散装船、甲板货船、半舱货船、甲板货驳等类型的现有船舶,暂允许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对于上述船舶的管理问题,我部将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政策。
结论和建议:
1、满足交办海 (2016) 181 号文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可以继续营运到2018年6月30日,此后没有最新文件精神,意味着目前可以继续营运。
2、根据长航运(2017)064号文 (2017年2月20日),原来没有取得资格的,不能再申请新的资质。
3、上述三个文件都以公开形式发放,本文只简要理解其中要点,如需要全面准确理解,可自行查询。
特别提醒
沿海船舶运输植物油,海事部门对于船舶适装装证书有植物油品名的(化学品船舶)或者船舶适航证书签注准予装运输植物油的(油船或者油化船,此类船舶基本上是地方船检检验船舶)在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时予以许可,除此之外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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