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8-12-28
摘要:

为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决定自12月24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8〕6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12月24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规范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标识。自2018年12月2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重点对2018年12月21日之后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标识进行规范和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有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以及《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16号)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激发企业对标识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市场监管局将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食品生产监管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