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用油核查处置情况

2019-03-12
摘要:

3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通告称,《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的标称北京金地绿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品、安徽省康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通告》(2019年第2号)涉及的标称安徽省含山县香辣福调味品厂生产的纯芝麻油,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号)涉及江苏省4家生产企业、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茶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金地绿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品、安徽省康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不合格“山茶油”进行召回。现场检查未见抽检批次的“山茶油”。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茶油”共购进20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仓库整洁、干燥、有温控设备,符合山茶油的储藏条件。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茶油时,索取了供货商恬蜜(上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该批次山茶油的出厂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按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摆放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纯芝麻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2号)涉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新华南北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含山县香辣福调味品厂生产的纯芝麻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新华南北货经营部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不合格“纯芝麻油”进行召回。现场检查未见抽检批次的“纯芝麻油”。经查,江宁区东山新华南北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纯芝麻油”12瓶,已销售12瓶。鉴于当事人进货时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