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9900万元,晋美油脂集团法定代表人一审获刑4年

2019-07-11
摘要:

7月4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运城日报

7月4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单位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跃进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判决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8800万元,退赔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1100万元。

判决书显示,本案公诉机关为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为运城市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被告单位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跃进。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戈跃进利用其儿子戈晓雷(已判决)担任运城市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在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戈晓雷将上通公司当日营业款63万元提走,用于支付晋美油脂集团银行贷款利息。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戈跃进作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公司财务总监王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取得88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后,又指使该公司出纳编造和运城市鑫圣鑫贸易公司(戈晓雷实际控制)棉籽购销合同,以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分4笔骗取贷款8800万元,用于归还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个人的借款及公司生产,贷款至今无法归还。2014年11月,戈跃进利用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和运城市鑫圣鑫贸易公司棉籽购销合同,指使财务总监王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骗取贷款1100万元,用于偿还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和戈晓雷的个人借款,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的贷款8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责任。被告人戈跃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提供虚假合同和财务报表,分别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88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1100万元,将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归还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生产、经营,到期后无力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戈跃进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戈跃进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戈跃进贷款诈骗罪一项,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戈跃进并非运城市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故公诉机关指控戈跃进犯挪用资金罪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第69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