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OEM| 贴牌不是想贴就能贴,该有的资质不能少!

2019-11-26
摘要:

委托加工生产可以视为当前热门的“共享经济”的形式之一,同时委托加工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做到合法合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均需要取得许可。

近年来,食用油OEM委托加工生产(贴牌)再度兴起,是当前热门的“共享经济”的形式之一,契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方向,能够很好地解决企业产能闲置问题,降低了供需双方的成本,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推动新产品开发及行业进步。

但同时委托加工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需要企业认真思考和践行。

其中首先要重视委托加工的资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均需要取得许可。

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委托加工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应委托依法取得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且委托方无论其是否持有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均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期,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个涉及食用油委托加工的典型案例,问题就出在“资质条件”,油企应引以为戒。

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江苏仪征市陈集镇出产的菜籽油产品小有名气,颇受本地消费者青睐,近年来,以“贴牌”等委托加工方式生产销售菜籽油产品时有发生。

2019年1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网上团购平台线下提货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平台在网上销售的“**小榨”牌菜籽油产品系从仪征某糖酒批发部购得。

经查,该糖酒批发部经营的“**小榨”牌菜籽油产品系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仪征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该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安徽天长某食用油公司加工生产“**小榨”牌菜籽油产品并自行销售,涉案货值人民币17650元。

该单位未经许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小榨”牌菜籽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为逃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未经许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小榨”牌菜籽油,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委托生产经营食品并非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外之地,其经营方式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中人员资质、仓储场所、运输条件、内在质量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