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油中强致癌物黄曲霉毒素超标 海南澄迈4个加工点负责人获刑

2020-01-06
摘要:

因生产的花生油存在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出限量标准,澄迈县检察院对四个花生油加工点,分别对应的生产、销售负责人进行了立案起诉,涉案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南国都市报1月4日讯:近日,海南澄迈县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立案追诉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因生产的花生油存在黄曲霉毒素B1(属“强致癌物”)项目超出限量标准,澄迈县检察院对四个花生油加工点,分别对应的生产、销售负责人童某传等四人进行了立案起诉,涉案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8年5月,原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县县内花生油加工店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澄迈和岭某榨油坊、澄迈永发某花生加工店、澄迈中兴某榨油坊、澄迈加乐某山茶油种养场生产的花生油存在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出限量标准的问题。

2018年9月,澄迈县检察院在对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走访时,发现该四起案件是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线索。同年10月17日该案移送澄迈县公安局。

同年11月28日,澄迈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澄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澄迈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报,该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还发现该4起案件反映出澄迈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久侦不结的行为。该院及时向澄迈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要简化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澄迈县公安局及时召开了专项会议。

2020年1月3日,记者从澄迈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2019年12月2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童某传、王某玉、王某师、杨某流,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