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地沟油油条案

2020-08-11
摘要:

被告人销售的食用油是鸡鸭制品的废弃油脂所加工(俗称“地沟油”),用于炸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判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月1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严某等销售地沟油油条案

案情概要

2014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3月份,蒋某(已判刑)将从苍南县甲、乙食品有限公司收购食品加工后产生的废弃油脂,经过蒸煮加工后销售给平阳县鳌江镇内的被告人严某、郑某、黄某甲、章某、曹某、程某、高某、黄某乙等,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蒋某所销售的食用油是鸡鸭制品的废弃油脂所加工(俗称“地沟油”)的情况下,仍用于炸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章某、程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曹某、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所谓“地沟油”,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地沟油”因原料来源问题,酸败指标远超国家规定,长期摄入易诱发器官癌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2年1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相关犯罪予以从严打击,但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继续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

法院对上述被告人适用刑罚处罚,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教育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废弃油脂管理,避免类似犯罪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