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火锅店用“口水油”案宣判

2020-09-18
摘要:

一家火锅店将客人吃剩的红汤火锅锅底收集后,加工提炼“食用油”,并按比例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鄞州新闻网讯:16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这也是鄞州首起适用“3+4”大陪审模式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老杨在我区某校园周边经营一家火锅店,2018年底开业,至去年下半年,生意逐渐冷清。

去年9月的一天,来自重庆的厨师长贺师傅建议:“生意不好,可能是因为客人觉得火锅锅底的味道差了点。以前在重庆的时候,我听说有的火锅店会从客人吃剩的红汤锅底中提炼‘老油’,‘老油’可以起到类似酵母的作用,能增加火锅的香气和风味,要不我们也试试吧?”

在老杨的默许下,去年9月期间,贺师傅将客人吃剩的红汤火锅锅底收集后,加工提炼“食用油”,并按比例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对外销售。

去年10月,火锅店与环保公司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合同,约定回收废油,这一波提炼“口水油”的操作才没再继续。

其间,有顾客发现了火锅店的“回收油”秘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今年1月,老杨、贺师傅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部门查实,两人以二次提炼“食用油”方式对外销售的金额共计712元。

今年7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老杨、贺师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支付实际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712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区法院适用“3+4”大陪审模式,即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8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包括众多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前天,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老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贺师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两被告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赔偿金7120元;两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