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副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

2020-12-29
摘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溶剂残留含量超标的菜籽油,进货2箱共计12壶,每箱92元,货款共计184元,共计售出11壶,获利36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小余副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绍兴越城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小余副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菜籽油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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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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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0年9月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绍兴市越城区小余副食品批发部的菜籽油(商标:味香谷,生产商:宁波大江粮油有限公司,规格:1.88升/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5日)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溶剂残留含量超标的菜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从绍兴市越城区吉常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FEGRR7G;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粮食批发市场14幢05-08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306020192149,有效期至2023-12-27)。)进的这批菜籽油,进货2箱共计12壶,每箱92元,货款共计184元,共计售出11壶,获利36元。据当事人陈述,其在进货时向绍兴市越城区吉常食品经营部索要了进货单据,以证明其进货来源。但其未在进货前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要该批次菜籽油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出厂报告,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工作。当事人进的这批菜籽油是直接开箱售卖的,没有进行过再加工。当事人的店铺面积为21平方米左右。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菜籽油在售,且当事人未收到该批次菜籽油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反映。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前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了溶剂残留量超标的菜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1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菜籽油剩余,且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已于(2020年10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