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开创、张进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开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进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开创系“冀E6365Z/冀EXT88挂”罐车车主。2023年3月左右,刘开创雇佣被告人张进风驾驶该罐车从事货物运输。2024年5月16日至18日,张进风根据刘开创安排,驾驶该罐车装载运输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后卸载。同月21日至22日,刘开创安排张进风驾驶刚装载过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的该罐车至河北省三河市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装载散装食用大豆油31.86吨(货值金额25.997万元),运输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经认定,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不属于可食用物质,含有饱和烷烃等多种成分,是有毒、有害物质。经检测,涉案食用大豆油中检出饱和烷烃矿物油成分。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开创、张进风在食品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运输食品,造成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刘开创系主犯;张进风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