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振群、要胜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振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要胜格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振群系“冀E5476W/冀E58CF挂”罐车实际运营者。2024年5月7日至25日间,高振群临时雇佣被告人要胜格驾驶该罐车从事货物运输。同月21日至23日,要胜格驾驶该罐车装载运输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2#后卸载。后高振群承揽运输食用油业务,遂指使要胜格在该罐车上喷涂“食用油”字样。同月24日,要胜格根据高振群安排,驾驶喷有“食用油”字样的该罐车至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散装食用大豆油,行驶途中交予高振群。同月27日,高振群雇佣他人驾驶该罐车将食用大豆油运输至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实际卸载35.91吨,货值金额30.2225万元。上述食用大豆油,部分被销售用于加工鸡饲料,其余均被查扣在案,后按照废弃油处理。经认定,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不属于可食用物质,含有饱和烷烃等多种成分,是有毒、有害物质。案发后,高振群被抓获归案,要胜格投案自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振群、要胜格在食品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运输食品,造成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高振群系主犯;要胜格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仅参与部分运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