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陈里予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这是上海法院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
销售工业用牛羊油一案中,被告人获刑13年,这是近年来上海判刑最重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判处的平均刑期和罚金都明显提高。
工业用牛羊油转食用
案件摘要:谷润公司是一家经营销售饲料、饲料原料的公司,睿钧公司则是一家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的公司,倪某是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睿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谷润公司、睿钧公司期间,倪某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购入非食用牛羊油 (已炼制的工业用牛羊油),在明知上海仕明油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用牛羊油的情况下,倪某仍然将非食用牛羊油销售给仕明公司进行生产。
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向仕明公司销售的非食用牛羊油分别达283.368万千克、270.694万千克,销售金额合计高达3709万余元。仕明公司利用上述非食用牛羊油提炼成食用油后对外销售。 2012年3月,倪某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仕明公司相关人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食安案件将从重从严处置
自2011年对“染色馒头”案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来,上海法院不断加大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邹碧华透露,上海在贯彻“两高”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时着重“三重一严”,即定罪从重、主刑从重、财产刑从重、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
定罪从重就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符合相关刑法规定的,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财产刑从重,就是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
在这次宣判的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依法应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10万余元对应的销售数量高达6994千克的月饼,明显属于“数量较大”,故法院最后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跳档”在5到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