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复函
复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这种函的针对性强,一般针对来函方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者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这些复函批复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在行政执法案件中能够参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