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作者:辛红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今后外资并购将进行安全审查。业内专家表示,通知将军工企业和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产品纳入安全审查范围非常必要和及时。
农产品外资并购开始安全审查
按照通知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根据目前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蔬菜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和玉米等产品的深加工属于限制目录,禁止目录中只有我国稀有和特有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等开发生产。农产品到底该不该放开,指导目录并没有明确,通知填补了这方面的漏洞。
据悉,目前外资对于农产品的控制势头已经出现。反垄断专家表示,在国际上大豆、玉米等农作物都是由美国和法国公司巨头通过卡特尔形式进行垄断,外资对于中国农产品的控制正趋向于从种子到田间管理等整个环节的控制,这样势必影响产业安全。
安全审查定义更为宽泛
在对外资企业并购的安全审查中,通知规定了并购的类型包括购买股权、增资或者购买资产,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四种情形,如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等。
业内学者表示,以上规定基本与反垄断法规定相一致,但是对于安全审查的类型,通知则比反垄断法规定更为宽泛。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通知中的安全审查则不仅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并购交易,还包括影响国防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并购交易。
外资往往绕道避开监管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外资的几种控制方式给农业安全监管带来挑战。
首先是外资并购方式多样。虽然产业指导目录中有外资禁入或者限制进入的行业,外方股东表面上符合规定,股份只占49%,但由于中方股份非常分散,或者外方不断增资扩股改变股权比例,外方拥有实际控制权。甚至有的外资已经拥有了一些产业的绝对控制权,比如杜邦先锋通过对多个种子公司控股,已成为我国玉米最大的股东。
其次是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来控制上市公司,或者通过融资等方式间接控制中方企业。表面上,国内农业企业只有少数股权属于外资持有,但是外资实际拥有控制权。
最近,还出现外资通过私募基金等公司控制农业企业的苗头。据悉,美国黑石投资集团牵头的几家国际财团去年斥资6亿美元,投资一家拟上市公司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是山东寿光农产品物流园。地利控股将以寿光农产品物流园等批发市场为依托上市,并构建一个遍布全国的蔬菜及农产品批发物流网络。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地利控股成为外资进军农产品市场的桥头堡,控制农产品的物流,无疑将影响农业产业安全,急需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证券日报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根据通知,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通知表示,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表示,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通知表示,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通知表示,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