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食用油电商广告宣传违规处罚

2026-09-14
摘要:

两款均为普通食用油,无证据证明适用特殊人群或具有宣称特征,构成虚假广告。

1.违法情形:

当事人在电商售芝麻油标“生态种植无污染”,在“某专营店”售亚麻籽油标“孕妇宝宝健康调味食用油”;两款均为普通食用油,无证据证明适用特殊人群或具有宣称特征,构成虚假广告。另有投诉称标签生产许可证过期等,但处罚文书主要落脚在虚假广告。

2.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虚假广告认定)、第55条第1款(虚假广告罚则);因经营规模小、情节轻、广告费低于5万、配合调查并整改,依《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第32条从轻;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310〕条,广告制作费450元,处3倍罚款。

3.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罚款1350元(450×3)。【太市监处罚〔2026〕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