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豆未按规定销售,合肥海关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08
摘要:

一贸易公司将进口大豆在未按规定运至境内生产加工单位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给其他公司,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当地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行政处罚。

合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关检罚字〔2020〕1号

当事人: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892746XY。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胜利西路777号。

经调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和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收货人、销售使用单位,使用许可证编号为PB00190068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定点生产加工单位为宜昌圣品油脂有限公司,从俄罗斯按一般贸易方式向南京如皋海关报关进口非种用黄大豆(非转基因)2票1315.04吨,报关单号分别为231920201190000356、231920201190001075,进境后存放于如皋苏中国际集装箱码头。受疫情的影响,宜昌圣品油脂有限公司没有复工复产,无法接收加工上述进口大豆,当事人将上述非种用黄大豆在未按规定运至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宜昌圣品油脂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给泰州嘉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泰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据当事人称,经办人员不清楚海关的管理规定导致上述行为的发生。

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涉案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涉案许可证编号为PB001900682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大豆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大豆销售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稽查核查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在经营许可证编号为PB001900682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非种用黄大豆过程中,未将非种用黄大豆运至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宜昌圣品油脂有限公司,擅自销售给泰州嘉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泰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署令〔2018〕2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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